来源: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5-02-20 10:11:51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方面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吕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2 | 对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方面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吕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二)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3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4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场所 | 行政强制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6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政处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7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8 |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9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10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11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12 |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13 | 对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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