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5-06-12
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建江副食门市部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吕梁市离石区建江副食门市部(注册码:141102630001537)采购、销售的家无敌牌速效蚊蝇香王蚊香(含氯氟醚菊酯 0.05%,属于卫生用农药范畴)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应予处罚。
经调查核实吕梁市离石区建江副食门市部,一是首次违法(在信用吕梁网站查询,未查询到吕梁市离石区建江副食门市部事发前有违法行为)。二是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提供供货商谷辛桂身份证复印件,主动写下保证书。三是共采购16盒蚊香(采购价2元/盒),案值金额共32元,上架销售但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该蚊香农药登记证号WP20150087,农药名称为蚊香,总有效成份氯氟醚菊酯含量0.05%,与外包装标注含总有效成份氯氟醚菊酯含量0.05%一致,在标准范围内,属卫生杀虫剂,不需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防治对象为蚊。虽然该蚊香外包装附有苍蝇和蚊的图片,用途说明具有驱蚊、苍蝇、蟑螂等害虫的功效,与农药登记证上的使用范围不一致,但至案发后未售出,无危害后果。
鉴于该门市部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并未售出蚊香,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在案发后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规定精神,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做出不予行政处罚既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也能得到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效果。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6盒涉案家无敌牌速效蚊蝇香王蚊香;
2.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对当事人吕梁市离石区建江副食门市部经营者进行批评教育,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的学习。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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