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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 劳动用工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吕梁市教育局 更新时间:2021-12-29

教发〔2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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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教育局

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印发《吕梁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

劳动用工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吕梁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劳动用工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吕梁市教育局

2021年12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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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教育局

校外培训机构劳动用工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确保校外培训过程平稳有序进行,现制定《吕梁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劳动用工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反应、协同应对、信息公开、论引导”的原则,切实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推进严格执行,落实精细管理。压实责任,强化检查监警。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风险及处置

第三条 人员思想极端事件。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出现有损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出现乱发牢发泄不满情绪等消极言论;出现歧视侮辱学生行为的;出现精神状态极差,精神恍惚继续工作的情况等人员思想扭曲或者波动较大的行为的。机构管理要在一时间对出现思想问人员进行心理疏导,跟进了解具体情况并做好一人一事的教育引导工作。对拒不配会或者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或者损失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涉及违法犯罪的要移运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违法规行为事件。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出现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出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出现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务利益等行为出现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出现违法或者开展宗教活切出现宣场或从事邪教等行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法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涉及违法犯罪的要移公安机关。并在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

第五条?劳动用工纠纷事件。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出现劳动用工纠纷的,主管部门要派专业人员及时跟进,必要时可联合人社部门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化解纠纷,维护校外培训机构业者的合权益。

第六条?负面事件。教外培训从业人员出现通过课堂、论级、讲座、信息网络其他渠道发表、特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行为。主管部门应急领节小组要及时人查清原因好当事人思想、心理方面的疏导、教育,同时联合宣传、网信等部门及时控制不良蔓延,尽快消除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疫情防控事件。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或者出现传染疾病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换触者等情况的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第一时间封控现场,隔相关人员,并上报主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疫情防控领导办公室,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协调专业人员,全面展开疫情流调、机构现场消杀、相关人员排查管控等疫情防控工作,

第八条 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出现损害国家利益,损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场难以控制,有可能出现损坏设施设备、伤人等暴力行为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迅速上报主管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及时派出专业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接待上访群众,并做出合法合理的处置。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九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校外培训机构要成立专门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分工。建立指挥信息系统,负责风险情况上报和协调指挥应急情况处置。同时要定期研判形势,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的风险点,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确保遇有问题,各司其职,快速处置。

第十条?按照地管理原则,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总体协调指挥,同时要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等形式,依职责分工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校外培训机构为应急处置的落实主体负责第一时间作出初步处理,控制基本态势,迅速上报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并全力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各(市、区)教育局可结合本地情况,根据本预案进一步细化风险,明确具体责任,制定符合各(区、县)实际的细则,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吕梁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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