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5-12-09
吕环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交城县晋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蔚巨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6723084541
地址: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镇柰林村西北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你公司耐火材料窑烟囱排放口2025年7月15日至9月18日期间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管路有部分堵塞,烟气流量和流速持续下降,流速由1.862m/s 到0.63m/s,期间最低流速为0.292m/s,持续时间共65天;你公司生产日志出窑烧成统计表显示以上时段均为正常生产工况,9月20日至30日正常生产工况期间在线监测数据显示烟气流速为3.864-4.62m/s。综上,你公司耐火材料窑烟囱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测设施7月15日至9月18日期间流速监测数据与生产工况不符,未能保证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图片)8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5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1份,6-9月耐火材料窑烟囱在线日数据表1份及《出窑烧成统计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7月15日至9月18日期间流速监测数据与生产工况不符。
5.其他资料:《吕梁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2025年11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为其一在线监测设施出现流速数据异常属实,但污染物因子数据未超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其二数据异常非主观故意,发现异常后,要求运维单位积极排查,多次校准、比对和检修;其三在线监测异常已整改并加强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其四一贯重视环保,企业面临困境,市场需求萎缩,库存滞销,生存艰难等,综上,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希望我局予以免除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予以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为:你公司在线监测设施流速监测数据与生产工况不符,未能保证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期间虽然污染物排放浓度数据未显示超标,但该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已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我局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已综合考量你公司违法行为类型、整改情况、生态影响和企业规模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8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捌万元整(?80000),并责令你公司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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