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信访局 更新时间:2021-10-08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信访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对其制发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国务院《信访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第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全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另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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