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更新时间:2023-01-29
建设单位 | 吕梁市凤山高级中学 |
项目名称 | 吕梁市凤山高级中学项目违法占地修建吕梁市凤山高级中学、廷亮学校、廷亮幼儿园、教师公寓楼等项目。 |
项目地址 | 吕梁市凤山教育园区(离石区凤山山顶) |
违法性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
处罚内容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对你校2020年1月1日前擅自占用土地141200.82平方米(合计211.8亩)修建高级中学、幼儿园、小学、小广场、篮球场等项目的行为,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校退还违法占用的211.8亩土地。其中国有建设用地73.4亩、集体建设用地138.4亩(袁家庄村131.37亩、后瓦村7.03亩); ????2、对你校2011年1月1日之前违法占地90939.2平方米(136.4亩)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909392元;对你校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之间违法占地50261.62平方米(合计75.4亩)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1507848.6元。共计罚款2417240.6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对你校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之间违法占地7627平方米(合计11.44亩)修建教师公寓楼(1-4号楼)的行为,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校退还违法占用的11.44亩国有建设用地; ????2、对你校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之间违法占地7627平方米(合计11.44亩)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共计罚款228810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你校2021年9月1日后违法占地8234.75平方米(合计12.35亩)农用地7126.71平方米(合计10.69亩)建设用地1108.04平方米(合计1.66亩)修建教师周转楼(1-2号楼)项目的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校退还违法占用的12.35亩集体土地,其中袁家庄村1.51亩、凤山底村10.84亩(农用地10.69亩); ????2、对你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12.35亩土地,(建设用地1.66亩、农用地10.69亩)改为建设用地的部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校违法占用的集体农用地10.69亩(其中果园9.25亩、农村道路1.44亩)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1425342元;对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1.66亩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110804元;合计罚款1536146元。 ????四、鉴于你校在我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积极配合,立即自行拆除了羽毛球馆场地上的施工设施并平整了土地,且写下承诺书,保证在土地解冻后进行复垦和补栽树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校拟修建羽毛球馆的5060.28平方米(合计7.59亩)违法占地免于行政处罚。 ????你校所有违法占地罚款共计4182196.6元,共计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共计243.18亩(其中国有土地84.84亩、集体土地158.35亩)。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吕自然资罚字〔2023〕2号 |
处罚时间 | 2023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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