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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4-7857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标      题: 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城发〔2024〕3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财政部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财政部办公厅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做好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的通知》(财办资〔2022〕13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令第7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吕财资〔2023〕27、2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此制度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附件:1.资产综合管理制度

??????2.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3.资产配置管理制度

??????4.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5.资产盘活制度


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资产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切实加强本单位资产管理,规范各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正确使用并提高使用效率,确保本单位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管理制度所包含的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形成的资产:1、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2、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3、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4、其他国有资产。

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存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的购置、保管、转让、报废、处置等行为相关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 管理职责

本单位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原则,实行三级管理。

第四条 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采用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计财科三级管理办法,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计财科负责财务工作的核算监督检查责任。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1)使用部门: 

1.建立和贯彻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

2.建立台账或卡片,及时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账(卡)、物一致

3.正确使用资产,做好维护保养

4.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盘点报告

2)管理部门

1.建立健全分管资产的账(卡),并按期填报有关的业务报表

2.正确及时办理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3.对使用部门进行资产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4.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编制盘点报告

5.健全档案资料,组织给资产编号并粘贴标识

3)计财科

1.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

2.审核并办理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的财务手续及核算

3.正确计提资产折旧

4.监督执行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五条 具体管理措施

1.资产登记

凡属本单位资产,不论来源渠道和经费来源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各类资产必须坚持“谁经手即组织及时入库”的登记制度,资产在形成之后,其经手形成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及时到资产的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建账(卡)手续。没有管理部门的验证签章,本单位计财科不予付款结算。

2. 资产使用

(1)本单位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各类资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并有权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低下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

(2)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使单位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呈报主管科室安排专人修理,恢复其使用功能。

(3)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有多余闲置不用或不需要的资产,应主动报告主管科室统一调剂使用。

(4)本单位资产个人不得长期占用。单位员工在单位内部调换工作岗位,必须向原科室办理资产交手续。

3. 资产报废

(1)单位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期限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损坏至无法修复修复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或市场缺少主要配件不能修复的;能源消耗过高或超过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又难以技术改造的可申请报废。

(2)单位资产的报废,必须坚持“先报批,后报废”的原则。由具体使用部门先提出报告逐一说明资产报废原因,资产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3)报废的资产一律由使用资产部门处置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变现的残值收入按照资产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4. 资产清查与报告

各下属单位、部门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账(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上报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国有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剂给行政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形式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的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资产的数量、状况和使用状态,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以防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盘盈的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后登记入账;盘亏的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相关规定规范处理,属于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盘亏资产,应予以追责问责。

第四条  本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或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有资产开办投资经济实体。

第六条本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已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如有特殊情况需对已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经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 本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本单位所有;所形成的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资产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八条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及使用。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资产管理人:

1.建立健全分管资产的账(卡),并按期填报有关的业务报表

2.正确及时办理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3.对使用部门进行资产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4.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盘盈、盘亏、报废相关手续并编制盘点报告

5.健全档案资料,组织给资产编号并粘贴标识。并指导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开展资产编号,督促执行资产编号的粘贴标识工作。

资产使用人:

1.建立和贯彻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

2.建立台账或卡片,开展分类编号粘贴标识工作,及时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账(卡)、物一致

3.正确使用资产,做好维护保养

4.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报告使用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及需报废处置情况,编制盘点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产配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和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增量与存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与绿色环保原则。

第三条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四条 本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按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资产。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本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专业类办公家具。

对未纳入本办法资产品目内的其他专业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应当按照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原则,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包括资产目录(名称)、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等内容。

(一)、资产品目(名称)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二)、实物量标准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购置办公家具(设备)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三)、价格标准是购置办公家具(设备)的价格上限。

(四)、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八条 本制度资产品目中所列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原则上不得配置非信创设备,对有特殊需要采购非信创设备的,需按照市财政局规定进行充分评估论证,经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配置。

第九条 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配置。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通过逐年新增资产配置解决。

第十条 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购置,计财科按照资产的配置标准严格落实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

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待处置资产的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充分利用预算一体化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六条本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第七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有关规定。

第八条资产处置程序:

1.资产使用部门向城市管理局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拟报废资产清单;

2.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3.计财科根据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的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工程决算表、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维修费等支出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后,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4.技术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测评,依照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5.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资产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并按资产分类填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同时,将处置的资产面向本单位张榜公布,时间为3-5天。

第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1.对土地资产的处置,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对房屋建筑物的处置,由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批;

3.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体设备、图书、家具用具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分情况组织处置,并报市财政资产管理科备案。

①、无偿转让:对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确实能继续使用或经略微修复仍可使用且单位价值较高(5万元以上)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市财政局备案。

②、报废:对被处置资产单位账面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城管局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行面向社会公开处置,收回残值并及时缴入国库。

对被处置资产单位账面价值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损毁程度严重、技术原因滞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等,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经市财政局批准,由本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行组织处置,市财政局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条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核销资产文件或调剂资产批复文件,调整“资产”相关账务。

第十二条??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对于资产处置要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产盘活制度

第一条资产盘活范围:

本单位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

第二条 盘活方式

1.优化在用资产:最大限度发挥存量资产使用价值,保障单位高效履职和事业发展。能够通过现有功能挖掘、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减少更新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要继续使用,做到物尽其用。

2.资产调剂:本单位低效、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内部调剂,本单位无法盘活的,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方式

第三条 组织实施

本单位要每年至少一次系统梳理资产使用情况,全面摸清本单位资产底数,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工作开展专项清理,重点对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等资产进行摸底,理清低效、闲置资产并准确标注资产使用状态进行清查,形成盘活资产清单,逐项研究并将盘活方案上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四条 有序组织

本单位要立足本单位实际,充分利用各种盘活方式,能够在本单位范围内盘活的资产,要加快盘活利用;本单位无法盘活的,要及时将待盘活资产信息上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 规范资产盘活管理

本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规范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加快资产盘活进度,相关收入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建立资产存量与新增资产配置挂钩机制,充分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审核新增资产,优化资产配置,从源头节约财政资金。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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