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1-11
吕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篇(四)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
402 | 1300-B-40200-141100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03 | 1300-B-40300-141100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04 | 1300-B-40400-141100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05 | 1300-B-40500-141100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06 | 1300-B-40600-141100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07 | 1300-B-40700-141100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08 | 1300-B-40800-141100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09 | 1300-B-40900-141100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0 | 1300-B-41000-141100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1 | 1300-B-41100-141100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2 | 1300-B-41200-141100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3 | 1300-B-41300-141100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4 | 1300-B-41400-1411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5 | 1300-B-41500-1411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6 | 1300-B-41600-1411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7 | 1300-B-41700-14110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8 | 1300-B-41800-141100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9 | 1300-B-41900-141100 | 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予制止或者制止无效未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予制止或者制止无效未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20 | 1300-B-42000-141100 | 对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在测评过程中,不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出具虚假测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在测评过程中,不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出具虚假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21 | 1300-B-42100-141100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22 | 1300-B-42200-141100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23 | 1300-B-42300-141100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24 | 1300-B-42400-141100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25 | 1300-B-42500-141100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区的容貌与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26 | 1300-B-42600-141100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抛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27 | 1300-B-42700-141100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四)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28 | 1300-B-42800-1411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29 | 1300-B-42900-141100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30 | 1300-B-43000-141100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六)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推放物料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31 | 1300-B-43100-1411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32 | 1300-B-43200-141100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拆除及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所属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33 | 1300-B-43300-141100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34 | 1300-B-43400-141100 | 对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改正,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35 | 1300-B-43500-141100 |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36 | 1300-B-43600-141100 | 对违反摊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有关摊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易产生垃圾的餐饮、农产品等摊位和经营场所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二条 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37 | 1300-B-43700-141100 | 对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38 | 1300-B-43800-141100 | 对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39 | 1300-B-43900-141100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40 | 1300-B-44000-141100 | 对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五)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41 | 1300-B-44100-141100 | 对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六)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42 | 1300-B-44200-141100 | 对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五)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43 | 1300-B-44300-141100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44 | 1300-B-44400-141100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45 | 1300-B-44500-1411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46 | 1300-B-44600-1411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办理挖掘审批手续,擅自挖掘道路的;单次开挖面积不达十平方米,且不影响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廊)和交通安全的非主干道挖掘,未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挖掘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 单次开挖面积不达十平方米,且不影响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廊)和交通安全的非主干道挖掘,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47 | 1300-B-44700-141100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技术标准挖掘,或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未在挖掘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技术标准挖掘,不得擅自变更;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在挖掘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48 | 1300-B-44800-141100 | 对未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封闭围挡、明显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临时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封闭围挡、明显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临时通道;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49 | 1300-B-44900-141100 | 对施工前未通知相关单位,擅自移动、拆除、压占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管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施工前通知相关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压占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管线;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50 | 1300-B-45000-141100 | 对为加快施工进度,未采取分段施工、错峰施工等方式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快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51 | 1300-B-45100-141100 | 对横断挖掘的,未在夜间十时后施工,次日五时前恢复道路安全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横断挖掘的,在夜间十时后施工,次日五时前恢复道路安全通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52 | 1300-B-45200-141100 | 对完工后未及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道路修复和场地清理,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下设施权属单位检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完工后及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道路修复和场地清理,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下设施权属单位检查验收。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53 | 1300-B-45300-141100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横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54 | 1300-B-45400-141100 | 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55 | 1300-B-45500-141100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56 | 1300-B-45600-141100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57 | 1300-B-45700-141100 | 对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58 | 1300-B-45800-141100 | 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59 | 1300-B-45900-141100 | 对施工工地的作业区、生活区采取砼硬化,道路强度、厚度、宽度未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拆除时未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未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未密封清运,高空抛掷、扬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的作业区、生活区采取砼硬化,道路强度、厚度、宽度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三)对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60 | 1300-B-46000-141100 | 对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敷设施工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未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未进行洒水防尘;未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二条 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敷设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四)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61 | 1300-B-46100-141100 | 对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拆除施工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未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在工地围挡外堆放;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未采取逐步全封闭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拆除施工现场采取湿法作业;(二)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三)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逐步采取全封闭作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62 | 1300-B-46200-141100 | 对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种植土、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未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高于道牙;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未覆盖或者绿化;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导致裸露土地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种植土、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覆盖或者绿化;(五)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导致裸露土地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63 | 1300-B-46300-141100 |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64 | 1300-B-46400-141101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给予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65 | 1300-B-46500-141102 | 对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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