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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12-09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罚字〔2025〕第47


山西长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长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逯宝慧,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226号漳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LRNDK2T,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等,联系电话138****2085。

20258月,本机关接到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案件反映你公司在御龙庭东区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本机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2025年8月18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作为御龙庭东区项目施工单位,于2025年5月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电梯井钢制操作平台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2.脚手架公建楼外架与结构之间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6#楼、8#楼塔吊在使用过程中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即投入使用。

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表》及照片,证实你公司存在电梯井钢制操作平台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脚手架公建楼外架与结构之间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6#楼及8#楼塔吊在使用过程中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执法人员与受托人钟志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对电梯井钢制操作平台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脚手架公建楼外架与结构之间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6#楼及8#楼塔吊在使用过程中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证据三:受托人钟志强提供的室内电梯井操作平台验收表,证明电梯井钢制操作平台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证据四:受托人钟志强提供的整改记录,证明6#楼、8#楼塔吊在使用过程中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投入使用的行为已改正;证明脚手架公建楼外架与结构之间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已改正。

2025年10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4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实施的电梯井钢制操作平台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的规定;脚手架公建楼外架与结构之间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6#楼、8#楼塔吊在使用过程中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完成,依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规政策,同时结合你公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展现的主动配合态度,综合评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电梯井钢制操作平台的行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处罚,进行教育

二、对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脚手架公建楼外架与结构之间事故隐患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对你公司在6#楼、8#楼塔吊使用过程中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投入使用的行为,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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