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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4-03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吕城罚决字﹝2025﹞第5号

吕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人:吕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12310089R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吕梁市离石区久安路61号

联系电话:曹文灿13934011618

公司吕梁新区规划新安大道东、盛地沟南侧清风雅苑小区项目1#2#3#4#6#7#)楼及地库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未硬化(道路100%硬化)、施工现场内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内土石方等易飞扬的细颗粒物未采用密闭网覆盖(物料堆放100%覆盖)、未配备移动洒水,喷雾设备、未采取预湿和喷淋抑尘措施(现场100%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即出入车辆100%清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2024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在实施清风雅苑小区项目1#2#3#4#6#7#)楼及地库施工过程中,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中未做到以下4项防治措施:

1.施工工地存在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未硬化(道路100%硬化);

2.施工现场内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内土石方等易飞扬的细颗粒物未采用密闭网覆盖(物料堆放100%覆盖);

3.未配备移动洒水、喷雾设备,未采取预湿和喷淋抑尘措施(现场100%湿法作业);

4.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即出入车辆100%清洗)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省住建厅下发的《执法建议书》(晋建法执字〔2024〕10号)相关资料,初步证明清风雅苑小区项目1#2#3#4#6#7#)楼及地库施工现场存在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未硬化、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未洒水抑尘、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与受托调查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为案涉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受托人代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委托依据以及确认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未硬化、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未洒水抑尘、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制作的现场证据照片,证明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未硬化、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未洒水抑尘、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案涉项目具体地点及施工现场存在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未硬化、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未洒水抑尘、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自主发包情况备案表以及施工合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实施清风雅苑小区项目1#2#3#4#6#7#)楼及地库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未硬化(道路100%硬化)、施工现场内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内土石方等易飞扬的细颗粒物未采用密闭网覆盖(物料堆放100%覆盖)、未配备移动洒水、喷雾设备,未采取预湿和喷淋抑尘措施(现场100%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即出入车辆100%清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鉴于你(公司)已在限期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一项“按照扬尘防治6个百分百标准,在施工工地未做到4项以上6项以下防治措施”的规定,属一般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6日

人:杨丽琴?????联系地址:滨河北西路111号?????联系电话:0358-8280103?????邮政编码: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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