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4-03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罚决字〔2025〕第3号
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兰应勇:
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帆,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金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791774,联系电话:18786740855。
兰应勇,男,身份证号:52**************13,担任吕梁市主城区到快速路常务经理,联系电话:18786740855。
经调查,你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将吕梁市区主城到新区快速路项目的路基土石方开挖、回填及运输、以及路基的附属结构施工分包给福建长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2024年12月25日,经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准予立案。
现查明,2024年7月,你公司存在将主城区到快速路项目WK16+100~WK17+473.456工程路基土石方开挖、回填及运输以及路基的附属结构施工分包给福建长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因建设单位拆迁未完成,导致该分包工程未开工。且你公司分别与福建长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福建磊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该违法行为已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道路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
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将主城区到快速路项目WK16+100~WK17+473.456工程路基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及路基的附属结构等项目发包给福建长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包含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由分包单位提供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肆拾元整(?8440.00)的行政处罚;对项目常务经理兰应勇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贰元整(?422.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单位)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6日
联系人:高枫?????联系地址:滨河北西路111号?????联系电话:0358-8280221?????邮政编码: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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