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3-14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罚决字(2023)第9号
太原市青青绿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青青绿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36333341(5-1),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崔春,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20号6幢0802号,联系电话:王石磊15346190017。
你(单位)实施吕梁双创中心项目室外景观绿化及铺装工程过程中,未按规定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2023年9月1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实施吕梁双创中心项目室外景观绿化及铺装工程过程中,存在施工工地土方未采取覆盖、部分道路路面未硬化、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湿法作业的行为,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中未做到以上3项防治措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市住建局移送的《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吕梁双创中心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案件的函》(吕住建函〔2023〕42号)等相关资料,初步证明吕梁双创中心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与你公司受托人(王石磊)调查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及该项目施工工地存在土方未采取覆盖、部分道路路面未硬化、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湿法作业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制作的现场证据照片,证明该项目施工工地存在土方未采取覆盖、部分道路路面未硬化、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湿法作业的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实施吕梁双创中心项目室外景观绿化及铺装工程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土方未采取覆盖、部分道路路面未硬化、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湿法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一项“按照扬尘防治6个百分百标准,在施工工地未做到2项以上3项以下防治措施。”属一般情形,“应当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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