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1-26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罚决字〔2023〕第3号
王永平:
王永平,男,1965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14**************18,家庭地址:山西省临县刘家会彩树岭村104号,联系电话:15035847571。
你于2023年10月8日夜间在离石区长治路快车道KTV门前人行道实施了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的规定。本机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2023年10 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8日夜间你在离石区长治路快车道KTV门前人行道实施了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该区域属市人民政府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实际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在露天烧烤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你本人确认露天烧烤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主体身份。
本机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2023年11月2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4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在政府禁止的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吕梁市城市管理局涉及地方性法规行政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烧烤炉;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日
联 系 人:高枫联系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西路111号
联系电话:13593402297 邮政编码: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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