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6-16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执罚决字〔2022〕第2号
当事人:吕梁雄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四海
职 务:总经理
住 所: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义居村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MAOK7H3922
联 系 电 话:18734839272
2021年9月22日晚你公司所属一辆建筑垃圾运输车满载建筑垃圾在离石区长治路驶离吕梁市区供热管网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长治路支线施工场地时,涉嫌运输建筑垃圾抛撒的违法行为。本机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2021年10 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9月22日晚你公司一辆建筑垃圾运输车在驶离长治路供热管网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场地时,存在运输建筑垃圾抛撒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年9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存在运输建筑垃圾抛撒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负责人张波锋《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建筑垃圾运输车存在运输建筑垃圾抛撒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公司建筑垃圾运输车存在运输建筑垃圾抛撒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证明你公司建筑垃圾运输车存在运输建筑垃圾抛撒的事实。
本机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2021年12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1]第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长治路存在“运输建筑垃圾抛撒”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龙凤支行(账号:648001040005601)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21日
联 系 人:王晓伟联系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西路111号
联系电话:15135258833 邮政编码: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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