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6-16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执罚决字〔2022〕第3号
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建设的宏泰广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该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本机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2022年3月3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 你公司建设的宏泰广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存在未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宏泰广场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证明:你公司于2018年1月9日自行组织五方主体对宏泰广场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证据二:《吕梁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 宏泰广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起15日内,未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你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把相关资料报送至吕梁市审批局,2021年4月13日吕梁市审批局准予备案。
本机bwin,bwin真网,bwin登录注册2022年5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2〕第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开发建设的宏泰广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应当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已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调查,结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龙凤支行(账户: 64800104000560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6日
联 系 人: 杨丽琴 联系地址: 离石区滨河北西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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